户县农民画院章程

户县农民画院第三届家大会通过
  第一章:总则
  第一条:为全面贯彻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开拓创新,与时俱进。为了适应新时期农民画事业发展的需要,组建一支素质优良的创作队伍,提高户县农民画的艺术质量,真正做到出人才、出作品,使户县在全国民间绘画中保持应有的地位,经县文化体育局研究批准,成立“户县农民画院”,并制定本章程。
  第二条:户县农民画院是户县农民画展览馆领导下的集艺术创作、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、业务拓展于一体的现代民间绘画专门机构。
  第三条:户县农民画院的主要任务是在实践中探索农民画的艺术特征、发展规律;集中力量,不断推出新作;向上级主办的展评、展览和国外文化交流推荐作品;为农民画展览馆提供高质量的作品;协同农展馆业务股做好全县民间绘画的辅导工作。
  第二章:管理
  第四条:画院画家主要从户县评定的二级以上的农民画家中聘任。每年考核一次,不合格者,经画院常务理事会研究,报馆务会批准即可解除聘用,本人如自感不适应或因其它原因,也可提出申请退院。
  第五条:出国出境展览作品,出国出境访问、讲学的画家主要从有突出贡献的一级画家和画院画家中推荐、选派。
第六条:画院组织分为院内画家和院外画家,分别实行聘任合同制和目标任务制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院内画家从画院画家中按照实际情况选聘和增聘。
  第七条:院外画家主要在本人所在地作画,守成画院下达的目标任务,积极参加有关展览和展销活动。画院每年举行一次作展评活动,进行评比奖励。
  第八条:院内画家的聘用,由画院常务理事会和展览馆馆务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。
  第三章
  第九条:凡有志于现代民间绘画事业的户县籍农民画作者,自愿加入本院,承认本院章程,积极参加画院活动,履行画家主务,维护画院声誉,不分民族、性别、年龄、职务、党派,展览馆馆务会批准后,即可成为本院的画家,并发给证书。
  第十条:画院画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。
 1、享有以下权利: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学术交流,理论研讨等有关会议,并发表论文和见解的权利;有在本院举办展览、竞赛等活动中展出作品,参加比赛的权利;有在本院院刊发表作品、论文的权利;有在院内外拜师学艺、带徒传艺的权利;有被推荐参加省内外、海内外展览和交流的权利。
 2、应尽义务如下:有自觉关心画院事业维护画院声誉,积极参与本院与本院各项活动,尽职尽责,保质量完成本院赋予的各项任务的义务;有自觉遵守本院章程,遵守展览馆各项规章制度,参加展览馆和户县农民画各项重大活动的义务。
  第四章
  第十一条:户县农民画院的领导机构是本院画家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常务理事会。画院画家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,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,特殊情况经展览馆馆务会议研究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  第十二条:户县农民画院理事会由上一届画院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,交画院画家大会通过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人员中提名通过产生。画院常务理会是画院的常设领导机构。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两个月召开一次。
  第十三条:户县农民画院的正副院长,由农民画展览馆馆务会任命,报县文化体育局备案。
  第十四条:画院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:负责起草、修改画院章程;审查考核画院画家,为展览馆提供审批依据;负责执行画院章程,制订和招待各项章制度;负责画院日常业务管理,组织创作,理论研讨,举办展览,拓展销售和资料管理等事务;常务会议可在画院画家中研究增减理事人选,由展览馆馆务会批准。

   二00二年七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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